内容摘要:穗府办规〔2018〕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落户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积分制落户管理方式》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9日广州市积分制落户管理方法**
穗府办规〔2018〕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落户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积分制落户管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广州市积分制落户管理方法
**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落户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式所称积分制落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报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则分值时可申报落户。
第三条 积分制落户主要面对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口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包括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落户,纳入积分制落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 每年度积分制落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落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落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落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落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则程序确定积分制落户人员名单。
各镇(街道)来穗人员积分制落户受理窗口负责申报材料预审、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落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文化、体育等特殊技能人员,以及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量遴选拟落户人员。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查核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申请落户细则。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申请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00分的人员,可办理积分制落户。
对符合本条规则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落户人员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申请《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落户资格。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调整积分制落户计分项目、相应分值或排名规定等,调整部分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落户审核并公示。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落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口。
本方式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九条 拟给予积分制落户的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落户人员名单及发放落户卡。获批人员凭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卡等到公安机关申报落户细则。
第十条 申报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报不予申请,并通报各落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落户审核的,由落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落户卡并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已经落户的,公安机关根据落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申报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申请户口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落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方式制订积分制落户(包括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落户)办事手续。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报指南,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方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广州市行政规范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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