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海南申办落户需提供的材料一览一、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只须核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二、落户地
海南申办落户需提供的材料一览
一、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只须核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
二、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以下11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入户地点,并向拟入户地的公安机关提交落户申请。其中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落户时,应先将户口迁入自有房产所在地,再申请将户口移入自有房产。
《办法》明确了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要求
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无违反《海口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申报的情形。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携带下列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一)《居民户口簿》;
(二)毕业证书;
(三)职业资格证书;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落户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家庭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
(六)在津无就业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在本省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满16周岁人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人书面承诺书。
3.办理流程
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予以办理;核实情况属实的,申请人可以。
4.办理地点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应当场办理。
5.办理时间
每月5日至8号受理窗口
(节假日除外)
1
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
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
公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的要求,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
集体户口人员在海口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的要求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的证明,以及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申请人属于安置在海南省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退休证或退休、退职的干部,提供退职或退休证;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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