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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新政策:建立健全常住海南入户制度

内容摘要:入户新政策:建立健全常住海南入户制度2014年7月16日前已在海南省内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缴


入户新政策:建立健全常住海南入户制度

2014年7月16日前已在海南省内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的新市民,可在达到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缴纳社保年限等要求后,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新政策所需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权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

1、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

3、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该住所办理落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的,需提交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5、落户在直系亲属家中的,需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户主和房主同意落户声明。

二、在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的,需先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省内户籍人员,可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外省户籍人员可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三、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无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时,应先到落户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的,需提交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符合《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入户条件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应按照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提交的居住证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二)所需备件

1、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3、居住证,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5、亲属关系证明,6、办理离退休干部入户,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准备相关材料。

2、前往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办理。

3、工作人员当场办结。

二、购房入户

(一)条件

(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2)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

2、房屋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由入户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6、省、市、区社保部门出具最近一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原件;

6、一次性付款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提供)。按揭购买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证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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