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三年都不能成功入户海南,让人哭笑不得!(一)子女投靠1、与本省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且符合下
三年都不能成功入户海南,让人哭笑不得!
(一)子女投靠
1、与本省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
2、未成年子女。
3、父母均为我市集体户(或一方为我市集体户、另一方为市外户口),允许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4、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随夫或随妻户口迁移。
5、父母均为我市集体户,可以申请市内移居。
6、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可申请来市随父或随母户口迁移。
7、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来市随军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
8、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未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
9、《不动产权证书》。
10、购房、建房相关文件(已或网签)。
11、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对城镇地区以外的投靠落户,没有特殊规定,应提交被投靠人书面申请、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和投靠人与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12、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由原权利人或使用权人提出,需提供原权利人的书面申请、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效凭证,权属变更后的有效凭证,经辖区派出所核实,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分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政府提供给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4、随迁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5、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的,需提供原权利人的书面申请、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效凭证,权属变更后的有效凭证,经辖区派出所核实,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分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6、父母、子女或其他监护人变更姓名的,且受他人委托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变更姓名申请公证书。
17、未成年人姓名变更,且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政府提供给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子女变更姓名。
18、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父母抚养,一方不能到场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及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随抚养方的,应当一并提出申请,由抚养方现场签署同意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另一方现场签署同意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书(一般由法院确认同意后生效)。
19、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要求随其中一方落户的,由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自行选择落户地。
20、未成年人姓名变更,且父母非法定监护人,经父母同意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亲(母)落户。
21、未成年人姓名变更,且父母非法定监护人,经父母同意的,未成年子女可随母亲(外祖父母)落户。
22、父母均已亡故或下落不明,未成年人的兄、姐、妹可以随父亲(母)落户。
23、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和继父(母)可申请落户。
24、对父母双亡、下落不明、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与对方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况,可凭本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法院宣告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5、对无法确认父亲或母亲死亡或失踪的未成年人,可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公证或法院判决书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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