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深圳户籍转移需注意事项,别让这些小问题成为拒绝理由!根据深圳市户籍管理规定,户籍转移分为以下几种情
深圳户籍转移需注意事项,别让这些小问题成为拒绝理由!根据深圳市户籍管理规定,户籍转移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配偶为深圳市户籍的,其同家人申请办理迁户时,经户主同意,可由配偶申请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二、配偶为非深圳市户籍的,其同家人申请办理迁户时,经户主同意,可由配偶申请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三、配偶已属深圳市户籍的,其户籍在深圳市外的,经户主同意,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配偶直接办理。
四、配偶属广东省内户籍的,其户籍在深圳市外的,经户主同意,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配偶,直接办理。
五、配偶为海外华侨的,
在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簿》时,对其居住情况的处理办法相同。
深圳的户籍在全国各大城市中是最严格的。所以很多朋友都很关心户籍转移所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4、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核验《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5、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家庭户立户)》,迁入配偶(父母、子女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房产证、户主到场签署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7、随迁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8、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的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9、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核验《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10、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家庭户立户)》,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及能证明相应关系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1、根据房产类型收取相应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1)经过市(区)国土部门备案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证的房产:
当事人自报不动产权登记证号码或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对查询信息有异议的,需提供近两个月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单。
(2)无法不动产权证的自建房(核原件,收复印件):
1《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一;
2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或燃气费缴款单据。
(3)购产尚未或无法不动产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合同或《合作经营许诗册》;
2房款缴交发票;
3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或燃气费缴款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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