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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办理!深圳户籍办理攻略,畅享便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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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者网页登录深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进入民生警务户政预约界面,预约到户籍窗口申请办结。申请前,申请人应先到居住地所属的区(新区)窗口(未开通区(新区)窗口)咨询,申请材料齐全后,申请人可以到深圳市公安局窗口进行申请。

2、受理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情形复杂,申请人材料不全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规定》第21条第二款的材料。

3、审查

作出受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第22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准予许可的材料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函件送交受理窗口。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第23条第二款、第24条第三款、第25条第四款中明确,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5、送达

申请人办理完毕《规定》第23条第四款、第24条第四款规定的全部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当于15日内将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6、制证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制证工作。

7、送达

《规定》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中规定的送达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提出申请的15日内完成,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制证工作。

8、告知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第23条、24条、25条、第27条、第28条、29条、30条、31条、32条、33条、34条、35条、36条中规定的办理时限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县级公安机关。

9、送达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规定》第23条、24条、25条、36条、37条中规定的办理时限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县级公安机关。

10、送达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第23条、24条、25条、36条中规定的办理时限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县级公安机关。

11、送达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第23条、24条、25条、36条中规定的办理时限后,应当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送达的办理时限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变更证明材料不属于《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该证明材料返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信息核查,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办理居住证变更手续时,应当将申请换领的居住证签发机关、有效期、变更理由等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补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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