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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惠州入户材料前需要了解的事项

内容摘要:准备惠州入户材料前需要了解的事项准备惠州入户材料1.未婚: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或者资格证书,社


准备惠州入户材料前需要了解的事项准备惠州入户材料

1.未婚: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或者资格证书,社保卡;

2.已婚: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小孩的户口簿、身份证,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调解书;

4.再婚: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小孩的户口簿、身份证、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

5.待业: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就业证明、失业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缴纳医保服务单;

6.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惠州入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1、【惠州入户所需证件】

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居民身份证、档案部门出具的档案复印件、子女未入户证明。

2、【惠州入户口所需证件】

1、【惠州入户所需证件】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惠州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证件】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可由市公安局提出补办申请。

2、办理迁移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证明中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原件,须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户口簿》、原户口底册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址、就业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属军人的,提供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原籍地户口注销证明;

[8]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9]其他资料。

4、【惠州办理户口迁移所需手续】

一、【珠海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

(一)户口迁出的,居民持相应的资料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户口不在迁入地的,居民持相应的资料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户口在珠海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珠海市以外的其他地区落户的,居民持相关资料到迁入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户口在珠海市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毕业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的,居民持相关资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惠州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资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四)户口准迁证;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六)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七)抚养权属证明(未确定抚养权的,由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委托的抚养人或监护人代为办理)。

(八)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注:

1、属本市户籍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2、属本市户籍居民户口的,准备惠州入户材料前需要了解的事项:

1、本人房产:房产证

2、本人直系亲属的房产:同意迁入

3、本人直系亲属在惠州的直系亲属的房产证

4、户口薄:

5、户口薄上住址页及本人页:

6、结婚证:已婚需要带结婚证,离婚需要带离婚证

7、小孩出生证明:出生证明需要复印件,有出生证明的,需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结婚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

8、在惠州缴纳社保

9、工作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10、户口薄:

11、本人银行卡或借记卡:

12、不动产权证:本人房产证或借记卡

13、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盖骑缝章)

14、户口薄上的个人信息页(家庭户地址页)

15、本市三甲医院的出具的健康证明

16、本人大平层、军人身份证

17、户口薄上的个人信息页(家庭户地址页)

*以上各*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

4、家庭户户口薄、自己的房产证或借记卡

5、本人银行卡或借记卡

6、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

8、《购房合同》(未办房产证的可不提供)

9、《不动产登记证明》(未办房产证的可不提供)

注:

1、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的购房者,在办理银行贷款时须提交银行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合同为二手的,还需提供原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

2、如产证上的权利人为儿童的,可免予提交。

3、若产证上的权利人为未成年人的,且随同父母同在一个户口薄上,请携带儿童户口薄,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登记。

办理程序:

1、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将审核资料(主要为调查核实资料,如户籍资料、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报县区公安部门;县区公安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公安分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接到审批决定后持《受理户口通知书》到派出所领取户口本。

2、申请人凭户口本和《受理户口通知书》到县区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未成年人合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在其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程序:

1、在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符合《出生医学证明》所记载的婴儿姓名的,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应予受理。

2、在县区公安部门户籍窗口办理,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对符合条件的,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派出所对户政窗口审批完结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封存,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及收养人《户口簿》资料存入《户口迁移证》。

4、办理完毕后,派出所领取《*公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证》。

*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登记证》(没有《收养登记证》的,凭收养人申请);

3、《收养证》;

4、当事人《户口簿》。

*上已记载信息,无法取得《*公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公安机关对无法出具的,应当核验当事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5、《*公民出生医学证明》;

6、补发《*公民出生医学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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