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惠州户口新政策,引领城市发展!是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
惠州户口新政策,引领城市发展!
是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4]96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府[2015]63号)精神,更好地服务于惠州市“抢抓机遇,全面深化改革”,根据《惠州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府[2016]58号)要求,现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惠州户口新政策
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4]96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府[2015]63号)精神,更好地服务于我市“抢抓机遇,全面深化改革”,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58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根据《惠州市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府[2016]58号)要求,充分考虑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府[2015]63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58号)精神,按照“立足本区、兼顾功能、兼顾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户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务工或经商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不受就业及居住年限的限制)、子女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以上),均可申请来惠入户。
(二)坚持申请人入户条件的放宽
在我市务工的人员,凡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入户到其居住地镇(街道)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在我市经商的人员,凡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到其居住地镇(街道)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在我市居住的人员,凡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到其居住地的镇(街道)的辖区派出所申请。
(三)坚持积分入户管理的调整
随迁子女入学是根据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设定积分入户标准。按积分高低排名,确保来惠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学位的公平。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四)坚持居住证登记管理的调整
积分入户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迁入我市的前置条件,将居住证登记为居住证,居住证满两年,同时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则可申请市积分入户。
(五)坚持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
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各区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突出居住证登记的公共服务职能,做到服务在先,管理在先,依次做好。各区要高度重视居住证的登记工作,按照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六)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回应市民关切
对于积分入户的所有人员都要关心,因此,在申请居住证的人数上,都是比较突出的。因此,在积分入户的基本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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