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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入户之门:政策解读与申请要点

内容摘要:惠州入户之门:政策解读与申请要点一、政策解读(一)政策解读1、企业的主体是谁?(1)私营企业和个体


惠州入户之门:政策解读与申请要点

一、政策解读

(一)政策解读

1、企业的主体是谁?

(1)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的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企业年缴税200万元以上的工商业企业。

(4)各种所有制企业,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群众团体。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

(6)属城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企业(农村、小城镇、港口、码头、邮政、通信、邮政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

(7)区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本辖区内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上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万元,并在本市依法纳税,营业执照应当在本市依法纳税,经营场所注册在本市。

(2)有自己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3)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上述企业的团体、事业、企业年缴税额的限制。

(4)企业年缴税额应当符合本市上一年度的纳税额度要求。

(5)企业投资者应当符合《企业投资指南》的要求。

(6)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章程等有关规定,诚信经营,不得弄虚作假。

(7)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时应当明确招聘信息发布、报名和公布时间。

(8)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并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9)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在招聘时应当对招聘信息进行复审。

(10)对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聘用手续。

企业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自愿劳动组织和者联合会应当协助企业办理聘用、解聘、辞退、退、辞职等手续。

第八条 对招聘的人数和岗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确定。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办理聘用手续:

(一)录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岗位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从2021年8月1日起取消);

(四)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人员;

2.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

3.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在刑满释放期限届满前不能重新申请办理聘用手续的;

4.聘用后工作未满一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受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审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上公示的方式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推送至市公安部门,由市公安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变更

《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经本市各级人才服务管理部门鉴证的区外人才;

(四)经本市各级人才服务管理部门批准的外籍人才;

(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六)经本市各级人才服务管理部门鉴证的区外高层次人才(含海外高层次人才);

(七)经本市各级人才服务管理部门批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八)现役军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申请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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