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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没有入户惠州的,听着了,意外突如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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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被政策和房地产的变动改变影响了,想要入户惠州的话,就得做好准备,避免踩坑!

惠州市入户细则(四)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入户。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入户:

1. 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

2. 与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市的单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

3. 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

4. 申请人无自有房产,但符合我市入户政策或有自有房产(含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房产)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入户;

5. 以上5个条件均需要符合才能申请入户,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房产的,可以在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社区集体户入户;

6. 属随军家属入户的;

7. 申请人属收养的,可凭收养人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入户。

(三) 各类家庭户、集体户等不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立集体户,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

1. 各类家庭户、集体户等不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集体户登记。

2. 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房屋产权属共有的,共有权属人或户主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产权属其他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到场签署同意落户声明书;

3. 公安机关受理集体户设立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集体户《集体户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对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核销,退回原集体户,并将原因的材料报所属的区公安机关:

(一)申请单位集体户因离职、破产、改制等原因无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原单位集体户,原单位集体户应当限期迁出,公安机关应当将其户口信息登记在集体户;

(二)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或拟落户地址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集体户设立申请后,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所属的区公安机关。各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口迁入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户口迁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复审意见反馈公安机关。复审意见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时间等,均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姓名为准;

(二)申请户口迁入地的住所、单位、性质、驻地等情况,原则上应当以公安机关的意见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审,并将所初审通过的材料转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复核,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机关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理由不清的,应当告知不符合的理由或不得申请的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对户口申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告知后2日内,告知申报人及时办理或者更改户口申报事项。申报人应当按照告知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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