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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东莞户口变更办理指南

内容摘要:2023年东莞户口变更办理指南东莞市公安局最新消息,东莞市公安局近日发布的《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23年东莞户口变更办理指南

东莞市公安局最新消息,东莞市公安局近日发布的《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自今年6月起实施以来,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莞公通〔2021〕1号)和《东莞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莞公通〔2020〕5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入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的,准予申请入户:

1.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3.父母属现役军人的,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4.夫妻双方均为我市居民的,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军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入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户口属龙岗区布吉派出所、罗岗派出所、水径派出所的到布吉户政中心)

(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结。

(三)决定(批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如同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自接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报送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四)登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结。

(五)发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条 申请人对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同时携带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近一年内《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1.随迁子女户口本(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2.如为异地随迁子女的,还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除上述材料外,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八)《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收复印件)

(九)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人力资源部门需审核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人力资源部门不需审核档案,但如因学历、身份证、姓名及工作经历等需通过档案进一步核实的,须提供相关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注:1.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人需在我市人才引进定点体检医院进行体检,2023年东莞户口变更办理指南

1、小孩户口变更

资料:

(1)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如申请人双方离异或一方过世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一方不同意小孩变更姓名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2、入学户口变更

资料:

(1)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如申请人双方离异或一方过世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登记户口

资料:

(1)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如申请人双方离异或一方过世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非婚生育说明。

4、非婚生育子女申报户口

资料:

(1)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非婚生育说明。

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资料: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弃婴(儿童)申报户口

资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申报户口。

7、弃婴(儿童)后找回

资料:

(1)弃婴(儿童)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弃婴(儿童)户口的处理的人员出具的证明。

8、市外迁入(入户)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市区的外市入户。

主要是指非成都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市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1、夫妻投靠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在本市的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5)父母在本市无子女的声明。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满16周岁、非婚生且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外);

(4)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5)父母的《结婚证》;

(6)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7)《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8)随非抚养方生活的子女的,提供抚养方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费的凭证;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非婚生子女投靠父入户的,其亲生子女应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父亲因病、因伤或因伤残、一至四级工伤,需要到外地长期生活,需要到外地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父亲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要求回本市投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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