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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落户分几种,点这里超详细!

内容摘要:东莞落户分几种,点这里超详细!条件符合就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以家庭名义申请1.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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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符合就可以

以个人名义申请

以家庭名义申请

1.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3.租赁房屋的(房主同意);

4.申请人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出租房、自建房屋或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

5.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6.本人因务工经商、经商等原因办理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居住证、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六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成都落户政策:指在执行国家规定的23项入户政策外、根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成都人才引进的4项政策,也可以申请迁入本市。

成都出台一系列的限购政策,来蓉人员子女上学等问题,市外人员对成都户口的需求越来越大,根据《成都市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实施”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户籍迁入登记和居住证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户籍迁入政策体系,给市外人员入户成都创造了更多便利。

成都常见落户方式:

1、房产落户。

A、房产落户(两种情形):

情形一:2014 年 6 月 1 日(含)-2017 年 12 月 31 日(含)。

(1)、 购买建筑面积>90 m2的新盘或二手。

(2)、 成都市社保一年(连续)。东莞落户分几种,点这里超详细!

1.购房入户

(1)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办理户口迁移。

(2)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申请市外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和直系亲属迁入我市落户:

1.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3.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已纳入“莞企联”统计库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办理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4.驻莞办事处工作人员及经商办企业的镇街人员,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5.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参保人员提供《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入户卡》),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6.可按规定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户籍迁入。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拟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办理迁出。

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第九条 办理迁入。

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办理时限。

市、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对审批不通过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行政确认。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确认属实取消申请人入户资格的,由公安机关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办理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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