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东莞户口新变革:政策调整与您的未来机遇(1)在现行的政策中,市内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是在本市有自有住
东莞户口新变革:政策调整与您的未来机遇
(1)在现行的政策中,市内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是在本市有自有住房,并且在莞就业,个人累计缴纳的社保要满三年。个人是可投靠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一起随迁。
(2)随迁条件:落户到自有住房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落户到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可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理。分(县)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性业务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4)办理时限: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公安分局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回原籍
(1)办理条件:
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毕业或肄业、结业回原籍的,本人或父母(养父母)可以落户。
(2)需审核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毕业回原籍的,提供毕业证、学位证。
4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原籍是农业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非农业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大中专(含技校)的,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属投靠亲友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证明、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迁入证明;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属回原户籍地的,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属被投靠方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属户口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登记地的省外迁入人员或持户口迁移证件报入集体户的除外。
四、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申请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五、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申请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六、投资、购买、纳税入户申请
(一)入户申请书;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纳税票据;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六)入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七、引进人才入户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地单位、村(居)委会意见;
(四)迁入地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单位分房证明;
(五)迁入人符合落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夫妻投靠入户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
(五)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
(六)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
(七)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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