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转户须知:东莞户口转户流程详述:第一步:申请条件首先,需要申请转户的申请人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
转户须知:东莞户口转户流程详述:
第一步:申请条件
首先,需要申请转户的申请人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合法稳定居所,二是能够在珠海办理居住证,自办理居住证之日起有效期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居住证满半年。
第二步:申请材料
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珠海有合法稳定居所的,向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居住地无合法稳定居所,但符合务工经商、人才引进、投资、引资、纳税等条件的,向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居住地非户籍地,在乡镇居住、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居住地非户籍地,且符合务工经商、人才引进、投资、引资、纳税条件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申请人和申报材料当场审核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第三步: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户口簿》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地址:
石嘴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户政受理窗口
电话:0756-2927887
地址:狮子口大道118号(惠民街派出所)
以上是上海办理户口需要的材料。
;居住证转户口——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1、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您可登入“ 上海公安门户网”(http://www.police.sh.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查看本市夫妻投靠其他类型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或请您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咨询,索取《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根据菜单内容准备材料,材料齐全后提出申请。
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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