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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入户指南全览:为您的城市生活规划

内容摘要:东莞入户指南全览:为您的城市生活规划师。东莞市、***.市公安局各分局各分局派出所:为方便广大群众


东莞入户指南全览:为您的城市生活规划师。

东莞市、***.

市公安局各分局

各分局派出所:

为方便广大群众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人才入户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迁入本市户籍: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毕业生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以上人才;

(五)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他各类人才和就业人员。

(六)由于工作需要调入和引进的各类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申请人或随迁人的《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4.《出生医学证明》存疑的,申请人或接杆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卫生院审核证明材料(盖章)。

(六)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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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亲子关系有争议的,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亲及旁系亲属可以申请亲子关系认证,双亲因婚姻关系提出异议的,需提交法院的离婚裁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 双亲对结婚、离婚、领养子女等请求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不予受理。

(三) 双亲申请办理亲子鉴定的,需提交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双亲与其他人关系有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双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不具有夫妻感情的;

(二) 尚未成立婚姻家庭的;

(三)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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