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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户口申请材料准备:所需文件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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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户口申请材料准备:所需文件一览东莞户口申请材料准备:所需文件一览东莞户口申请材料准备:所需文件一览东莞户口申请材料一览: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出生证》;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5)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6)申请人属单身老人的,需提供《独身一人》。

(7)属随军家属入户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8)属户口注销的,需提供《户口注销通知单》。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入户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属非农业户口的,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属农业户口的,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不办理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引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引进资格;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已入户的,退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对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受理,市、区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市、区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公安机关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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