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东莞落户条件已调整!现在有机会快速入户东莞!以下为介绍“东莞莞叔的东莞落户条件”,惠州落户条件已调
东莞落户条件已调整!现在有机会快速入户东莞!以下为介绍“东莞莞叔的东莞落户条件”,惠州落户条件已调整!
2022年新政调整
(一)人才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二)学生入户
我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我市集体户落户的,已完成改制且未在异地就业、未享受我市除扶持外的其他政策,可按毕业生条件申请入户。
1. 应届毕业生:包括国内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 在我市就业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3. 毕业后户口已迁入我市的往届毕业生。
(三)政策性安置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迁入我市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入户我市。
(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我市。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引进人才入户
第八条 获准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市公安机关批准的《港澳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第九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市公安机关批准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在本市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市公安机关批准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第四章 收养入户
第十一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第十二条 被收养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合法住所,且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可以申请入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收养子女:
(一)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收养子女:
(一)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收养子女:
(一)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收养子女: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收养,且办理了被收养人变更手续的;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收养,且办理了被收养人变更手续的;
(三)被收养人无子女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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