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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东莞申报指引

内容摘要:办理要求  外市户籍居民,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其共同生活的外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办理地点  1、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




办理东莞户口

  申请要求

  外市户口居民,可申报投靠东莞市户口子女在我市落户。其共同生活的外市户口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申请地点

  1、落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提醒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申请后,办理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报有关流程,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落户申报;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办理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口地实施机关申报户籍迁出业务;省内迁户无需获得《准予迁入证明》,由落户地发起省内一站式户籍迁移,迁出地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后,迁入地即可申报落户并打印户籍簿。

  (三)获取《户籍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报人在有效期内到落户地实施机关申请落户指南;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六)父母的范围: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

  申请指南

  (一)申报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报、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申报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办理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申报人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被投靠子女的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迁移人员与被投靠人关系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公证部门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6、配偶居民户籍簿(配偶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7、配偶居民身份证(配偶随迁的提供,验原件)

  8、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子女与父母户口都在同一户籍簿内,且父或母其中一方为户主的可不提供))

  9、随迁子女居民户籍簿(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集体户籍本扉页(被投靠子女为集体户且无自有房产可投靠落户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但办理人或配偶在东莞有自有房产的,申报人须迁入自有房产,落户地不受镇街区域限制。)

  1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被投靠人与户主关系非亲属的家庭户,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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