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受理范围 父(母)为东莞户籍,与父(母)分居两地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莞籍子女可投靠父(母)入户东莞。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
一、受理范围
父(母)为东莞户口,与父(母)分居两地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莞籍子女可投靠父(母)落户东莞。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省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申报户籍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实施机关
审核:落户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
审批:东莞市公安局
四、申请条件
父(母)为东莞户口,与父(母)分居两地且18周岁以下的非莞籍子女可投靠父(母)落户东莞。
五、申报材料
纸质申报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所有复印件应由受理民警加盖核对章并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复印件份数份数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112办理人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13父亲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14父亲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15母亲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16母亲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17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父母属离婚的提供,上述文件需说明小孩抚养权归被投靠方118办理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验原件收复印件0-10-1
六、审批时限
25个工作日
七、申报收费
不收费
八、申请细则
九、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申请后,办理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报有关细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落户资格;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天,《户籍迁移证》有效期30天。
3.属省内一站式户籍迁移的申报时限为2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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