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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才落户迁入到哪里?

内容摘要:入户办理应遵循优先迁入自有房产家庭户原则,按如下优先次序迁入:  (一)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申请将户口迁入到自有房产;申请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产。  (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




东莞户籍

  落户申报应遵循优先迁入自有房产家庭户原则,按如下优先次序迁入:

  (一)办理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办理将户籍迁入到自有房产;申报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产的,可办理将户籍迁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产。

  (二)申报人无自有房产的,应将户籍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籍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工作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以缴纳社保登记地为准。

  申报细则:

  申报人户籍是外省,办理本人单独落户的

  公安机关应当自其网上提交申报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窗口现场受理的按“即来即办”处理;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申报时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在《准予迁入证明》40天有效期内回原籍地申请户籍迁出细则,获得原户口地签发的《户籍迁移证》(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机关申报落户细则,领取《居民户籍簿》。

  办理人户籍是本省,申报本人单独落户的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居民户籍簿》。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申报时限的,应当告知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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