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夫妻其中一方为东莞户籍,另一方办理随迁入户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1、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配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5、配偶
夫妻其中一方为东莞户口,另一方申请随迁落户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申请: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1、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办理人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配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5、配偶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6.随迁人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7、随迁人居民户籍簿(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8、随迁人就读材料(18周岁以上子女随迁的提供,且须为户籍不在学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验原件收复印件);
9、集体户籍本扉页(办理人在市内无自有房产方可投靠落户集体户,需提供落户地集体户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被投靠方须迁入自有房产后才能申报));
10、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被投靠人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家庭户,须提供。)
申报细则:
(一)办理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办理、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申报后,办理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有关细则,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落户申报;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报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口地实施机关申请户籍迁出业务。
(三)获取《户籍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办理人在有效期内到落户地实施机关申请落户指南;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手机访问 东莞本地宝首页
本站部分软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ruhujun.com/dongguanruhu/5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