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外市户籍居民,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其共同生活的外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父母的范围: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外市户口居民,可申报投靠东莞市户口子女在我市落户。其共同生活的外市户口未成年子女可申报随迁。
父母的范围: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办理、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时限说明: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申报后,办理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有关流程,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落户办理;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报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口地实施机关申报户籍迁出业务;省内迁户无需获得《准予迁入证明》,由落户地发起省内一站式户籍迁移,迁出地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后,迁入地即可申请落户并打印户籍簿。
(三)获取《户籍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报人在有效期内到落户地实施机关申请落户指南;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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