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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内户籍迁移落户房产认定

内容摘要:根据新政策规定,我市户籍居民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  3.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




东莞市落户

  根据政策策规则,我市户口居民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

  3.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证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权合同。

  认定条件3中:“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一般是指因旧改、拆迁或征收等原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统筹,在集体土地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集中建造的,并依法申请相关审批备案流程后进行建设,供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居住的住宅。

  此类房屋一般因实施旧改、拆迁等原因而产生,是镇街政府通过置换补偿、安置等方法分配给当地居民的住宅房屋。

  认定条件4中:“有效居住权合同”,指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和三百六十八条规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已向应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居住证合同。由于《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该认定条件中居住权合同的具体司法解释、实施手续、登记方法及合同具体样式还有待登记机构确认,目前市民还不能通过此材料认定房产。正式实行居住权登记后,公安部门将进一步明确相关流程,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符合第2、第3、第4种情形的都可以迁到所有权或居住权房屋,按新政规则,除了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形外,非原籍居民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不予申报户籍迁入(农民安居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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