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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东莞房产认定及居住迁移申请条件放宽

内容摘要:2020年12月起,东莞放宽房产认定及居住迁移办理条件  (一)东莞市户籍居民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  3




办理东莞户口

  2020年12月起,东莞放宽房产认定及居住迁移申请条件

  (一)东莞市户口居民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

  3.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证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权合同。

  除情形一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外,非原籍居民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不予申报户籍迁入。

  解读:原来旧新政的市内迁移新政对房产的认定较为单一,只认产权不认使用权,具体就是只认《房产证》《土地证》和《不动产权证》,而政策策在自有房产的认定范围上进行适度的放宽,除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形外,还将工作单位安排、分配的住房,拆迁安置、征收补偿及农民公寓及居住权等房屋纳入到认定的范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政策策将《民法典》实施后将要推出的居住权合同作为房产认定的依据之一(具体申报条件待居住权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手续出台后,再进一步明确)。

  在扩宽自有房产认定依据的同时,政策策也明确了除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形外,非本村原籍居民即使拥有房子的使用权或居住权,也不能把户籍迁到农民安居房内。

  场景:小陈是我市某村的原籍居民,因房屋拆迁的原因,小陈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小刘是我市其它村的居民,小陈和小刘通过协议、公证的办法将该安置房的使用权转让给小刘。上述情况中,由于小刘并非该村原籍居民,因此不能将户籍迁到该房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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