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关于东莞入户新政策2020年8月14号问题解答! 关于东莞入户2020年8月14发布新政策,很多小伙伴们都跑来问我。全日制大专学历,未满40周岁,9月起可以直接入户东莞吗?是不是不用缴满3年的社会养老保险了?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需要社保吗?新政策如何办理东莞人才入户?是否取消了参保年
关于东莞落户政策策2020年8月14号问题解答!
关于东莞落户2020年8月14发布政策策,很多小伙伴们都跑来问我。全日制大专学历,未满40周岁,9月起可以直接落户东莞吗?是不是不用缴满3年的社会养老保险了?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需要社保吗?政策策怎么申请东莞人才落户?是否取消了参保年限的要求?等等问题…. 下面小编为大伙免费解答;
1:全日制大专学历,未满40周岁,9月起可以直接落户吗?是不是不用缴满3年的社会养老保险了?
2: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需要社保吗?
3:政策策怎么申报人才落户?是否取消了参保年限的要求?
别急,东莞落户政策官方解读来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东莞市人才落户实施方法》是否取消了在莞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未取消。《东莞市人才落户实施方式》(东府〔2020〕52号)第五条明确规则,办理人须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哪些人员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非莞户口人员,可以申报人才落户: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二)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四)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五)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六)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七)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三、《东莞市人才落户实施方法》是否取消了参保年限的要求?
比对2015年颁布的人才落户新政,今年新出台的《东莞市人才落户实施方法》(东府〔2020〕52号)对普通全日制大专学历人员取消了参保年限的要求,保留对非全日制本科和中级工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的要求。
四、企业自评人才有哪些变化?
企业自评人才在人才条件和企业范围均有调整。为确保企业自评的人才质量,人才条件上新增了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和50周岁以下的年龄要求。企业范围新增了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心企业等。
五、按照旧新政获得的企业自评人才资格在政策策实施后是否有效?
按照《东莞市人才落户实施方式》(东府〔2020〕52号)规则,《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落户实施手续》(东府〔2015〕124号)将于2020年9月1日废止。按旧新政获得企业自评人才资格的申报人,应最迟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落户办理,逾期作废。
六、政策策怎么申请人才落户?
根据《东莞市人才落户实施方法》(东府〔2020〕52号),人才落户将实行全细则网办,不再设立线下窗口受理环节,申报人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分厅搜索人才落户进行申请。
七、哪些人才可以实现秒批?
学历类人才(暂不含留学人员)、我市职称人才库内人才、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企业自评人才等将实行秒批;。
八、政策策对申报人及相关经办单位、经办人的作假行为怎么处理?
为保证人才落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东莞市人才落户实施方式》(东府〔2020〕52号)加大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1)办理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且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办理人及随迁人员落户申报。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申请迁户细则的,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则,将户籍退回原户籍迁出地,同时取消申报人及随迁人员按户口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在企业自评人才工作中应确保推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审查发现,取消该用人单位的自评人才资格,自弄虚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该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自评人才资格,5年内不接受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落户申报。相关情况分别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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