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父(母)为东莞户籍,与父(母)分居两地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东莞户籍子女可投靠父(母)入户东莞。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小孩不需要到现场一同办理。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
父(母)为东莞户口,与父(母)分居两地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东莞户口子女可投靠父(母)落户东莞。
申请细则
(一)申报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办理、提交材料;小孩不需要到现场一同申报。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2、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被投靠人居民户籍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5、被投靠人结婚证(被投靠人现时为已婚或再婚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6、被投靠人的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被投靠人现时为离婚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7、集体户籍本扉页(父母双方及落户子女在我市无自有房产的可投靠落户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户主身份证(被投靠人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家庭户,须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申报后,申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有关指南,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落户申报。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报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口地实施机关申请户籍迁出业务。
(三)获取《户籍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办理人在有效期内到落户地实施机关申报落户流程。
凭《户籍迁移证》申请落户和领取户籍薄,“莞家政务”预约事项为“领取证件”,所需材料为: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籍薄;属省外户口迁入的,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籍迁移证》。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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