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审理范畴父(母)为东莞市户口,与父(母)两地分居两个地方且年纪在18周岁下列的非莞籍儿女可投奔父(母)入户东莞市。二、开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广东省公安厅社会治安管理处有关严格执行一般高等院校、一般中等专业学校.. 一、审理范畴 父(母)为东莞市户
一、审理范畴父(母)为东莞市户籍,与父(母)两地分居两个地方且年纪在18周岁下列的非莞籍儿女可投奔父(母)落户东莞市。二、开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广东省公安厅社会治安管理处有关严格执行一般高等院校、一般中等专业学校..
一、审理范畴
父(母)为东莞市户籍,与父(母)两地分居两个地方且年纪在18周岁下列的非莞籍儿女可投奔父(母)落户东莞市。
二、开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广东省公安厅社会治安管理处有关严格执行一般高等院校、一般中等专业学校院校(含技工学校)学员办理申报户籍多个难题的通告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执行行政机关
审批:落户地镇街(产业园区)公安局
审核:广东省东莞市派出所
四、办理申请标准
父(母)为东莞市户籍,与父(母)两地分居两个地方且18周岁下列的非莞籍儿女可投奔父(母)落户东莞市。
五、申请材料
纸版申请材料选用A4纸,笔写原材料理应字迹工整、清楚,全部影印件应由审理公安民警盖上核查章并签字,打印清楚、尺寸与正本相符合。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份数
1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
1
1
2
办理人居民户籍簿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3
父亲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4
父亲居民户籍簿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5
母亲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6
母亲居民户籍簿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7
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父母属离婚的提供,上述文件需说明小孩抚养权归被投靠方
1
1
8
办理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0-1
0-1
六、审核期限
25个工作中日
七、办理申请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细则
九、有关提醒
1.经公安部门准许愿意申报申请后,办理人自收到通告之日起90天内申报申请相关申报细则,贷款逾期不办理申报视作舍弃落户资质;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限为40天,《户籍迁移证》有效期限30天。
3.属本省一站式户籍转移的申报申请期限为28个工作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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