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官方解读东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
官方解读东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市户籍人口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 人才入户对象及条件
(一)人才入户对象: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莞府办〔2016〕23号)第五条第(四)款条件的各类人才。
(二)人才入户条件:
1.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2.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3.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4.具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5.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6.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
7.具备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
(三)投靠入户对象:
1.夫妻投靠:以配偶有本市户籍、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条件,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2.子女投靠父母:以子女有本市户籍、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父(母)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3.父母投靠子女:以子女有本市户籍、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4.收养入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可申请收养子女入户。
5.恢复户口:原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或恢复户口时,可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6.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本市;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成都东部新区、近郊区。(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
成都市五城区拓展的入户条件:
在原有户口政策上拓展的有关人才引进、录用、招收、投靠方面的条件有: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对比:调整前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比:调整前是高级人员)。
四、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的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是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
五、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对比:调整前是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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